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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络管理亟须高等级立法

  目前,我国互联网发展正面临严峻的形势。

  一方面,虽然涉及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很多,但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网络违法犯罪分子轻易地逍遥法外。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分子盯上了互联网。今天的互联网早已不是虚拟空间,它与现实世界的联系非常紧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经济社会对互联网的依赖度也不断提高,包括电信网、金融网、电子商务网、卫生网等在内的网络已经成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其全局性和战略性地位日益突出。

  相对于传统安全问题,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安全问题隐蔽性更强、已有的法律法规更容易“过时”。

  法制建设滞后与互联网高速发展已成为一对突出矛盾。互联网管理亟须高等级立法。

  从媒体披露的一些典型案例看,批量买卖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新型犯罪的根源,由于信息泄露还造成一些团伙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黑恶犯罪合流,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强烈要求加大治理和打击的力度。

  美国1977年就为计算机系统立法,日本实行网络间接实名制,德国屏蔽不合法网页内容……互联网要向前发展,法律必须如影随形地跟进。多一些独立思考、理性判断,少一点冲动偏激、轻信盲从,是网民的责任;

  而在提供良好服务中依法监管,则是政府的责任。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我们的网络才能更文明、更健康、更安全。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Kal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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