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防城港8月13日讯 2008年7月22日,因在网吧里偷窃手机的周某、周某某被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现年18岁的周某和20岁的周某某是南宁市良庆区农民,见同村的许多农民都买了手机,很是羡慕,但自己手上又没有足够的钱,于是两人商量,要到防城港市的网吧盗窃手机用。
2008年4月23日下午3时,两人在南宁市乘坐班车来到防城港市防城区,下车后两人便占进防城区汽车站附近的“天堂网吧”寻找作案目标。机会来了,他们见一男青年正在专注上网,电脑桌面上放着一部手机,于是周某某便站在其他顾客的旁边,挡住其他顾客的视线,为周某作掩护,周某就把硬币扔在地上,并用手拍了一下那男青年的肩膀,趁那青年低头观看时,周某快速取走电脑桌面上的手机。
得手后,他们又从防城区乘车到港口区“碧波网吧”,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他们在网吧内转了一圈,发现一女子在全神贯注上网聊天,手机就放在座位旁,周某趁她上网不注意,将她身旁的手机偷走。
此后,两人又到港口区的“可乐网吧”、“闽桂网吧”,正当两人在网吧里寻找他们的“致富”目标时,被前来的民警抓获,当场在两人身上各缴获手机一部。
原来,在“碧波网吧”上网的女子发现手机不见后,立即报警,警察从网吧监控录像里发现了他们的盗窃行径,即刻对港口辖区内所有网吧进行布控。想在“网”里行窃手机“致富”的周某和周某某终于被 “网”住了。正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周扬幸、周光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刘玉珍 黄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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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