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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小学周边禁开歌厅网吧

2006-12-30新华网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如果违反上述条款,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法律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围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还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教育界人士指出,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也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比较原则,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法规来保证其实施。法律的执行也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措施,那就是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责编:彭伟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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