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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整改不明朗,高通仍在欺负中小企业

2015-6-12不详佚名
面要求,将整改措施全文保密处理。依照惯例,高通全程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都要求保密处理,最后一次提交整改措施方案时,高通方依然书面要求全文保密。出于尊重行政相对人、保护商业秘密的考虑,发改委尊重高通的保密要求。

“虽然高通新闻稿和其提交的整改措施内容一致,但是新闻稿过于简要,一些关键信息未披露,解释空间太大。”他说,“我一直呼吁高通方面公布全文。整改方案是高通自己主动提出的,不是处罚决定书的一部分,现在也没有清晰条款规定要发改委这么做。”

一名处理过大量知识产权领域类似案例的资深律师对本报记者分析说,在实际谈判中,由于并未公布全文,即便高通拿出了一个号称全文的版本,企业也无法证实真伪,无法采信。因此,和高通谈判的下游企业,还是只能从现有公开的渠道来获得信息,逐一分析提出符合要求的新条款。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也认同这种观点:“如果高通提出的整改措施与处罚决定不一致,当然以发改委的决定书为准。”

“确实(可能)存在歪曲、瞎解读、扩张的情况。”上述了解后续谈判进展的发改委专家对本报记者证实说。

于是,在众多企业的澄清呼吁下,发改委在3月底的两周内,分别在北京和深圳两地召开高通下游企业内部座谈会,参加者包括主要的终端手机品牌厂商、运营商和芯片厂商等。座谈会重点解读了发改委的处罚决定书,与高通整改措施中提及的核心数字之间的关系。

一位参与会议的一线手机厂商代表对本报记者说,发改委解释的核心意思是,细节数字应该由企业间自行协商确定,谈判基础应以发改委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那些数字只是高通单方面提出的参考线,企业完全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将许可费率谈到更低的水平。”他说。

但这只是理想状况。本报记者将在后文详述,对于一些甚至已经达到中型规模的下游企业来说,谈判地位都并未得到很大的改观,很多企业依然被迫选择接受高通的标准合同。

另外,对于那些大量产品供应出口的企业来说,如何理解高通整改措施中提及的“sold for use in China”(仅在中国销售使用)这样的条款,也是一个核心问题。

从中国《反垄断法》的管辖权来说,此次处罚决定只适用于高通在中国市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行为,以及对中国市场产生影响行为。

对于大量已经进军海外市场,或者即将进入海外市场的中国企业,签订的大多是全球统一合同。如果在中国区域可以明确有折扣的状况下,高通是否会要求全球其它地区的合同提价,规避处罚,是他们较为担心的问题。此外,对于那些在中国生产,但出口至海外市场的产品是否也能享受相应的许可费率折扣,也存在争议。

“所有这些合同肯定得全球一揽子谈,不能摁下葫芦起了瓢。”前述参会的国内一线手机厂商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

但从另一个角度说,以往一些完全不交许可费的领域,也将成为过去。

比如,让下游厂商颇为意外的是,此前调查过程中从未提出过LTE三模手机需要收费的问题。但前述高通整改措施中提及了“包括3模LTE-TDD设备”,因此,也有企业希望通过与发改委的沟通,了解这其中的内情。

吴鹏对本报记者解释说,高通公司从来没有放弃对4G三模手机收费的主张。只是之前正面临着反垄断调查,在情况不明朗的情况下,于去年中后期发文件说暂不收费。

“鉴于现在已经很明朗了,而发改委也明确支持,保护高通在中国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收费的还是应该收费。”他说。

一位了解发改委内部沟通会的运营商代表对本报记者说,高通之前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培育市场初期的促销行为,现在收费也是大势所趋,只不过反垄断这个诱因,让实际收费的时间,比大家之前预期的时间要提前了。

不过,由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在当前动辄“五模十频”手机的主流市场趋势下,LTE三模手机本身的市场规模已经很小,大多销往偏远农村或欠发达地区。

上述了解沟通进展的发改委专家称,在新时期,中国的一些企业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那就是,政府既不可能代替企业去和高通谈判砍价,也不可能代替企业去竞争。而且,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该交的许可费必须得交。

这对相当多的中国企业来说,也是一个需要逐步调整心态的过程。

数位亲历者对本报记者描述说,上世纪九十年代,CDMA最初进入中国之时,几乎所有的中国企业都没有什么专利储备,甚至也没有几个人懂专利。当时,是中国联通代表中国企业来统一谈许可费率。后来,又曾由TD联盟负责统一组织企业来谈LTE许可费率。

利好华为,已与高通签署新协议

在下游产业链企业中,由于中国的复杂生态环境,出现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面临完全不同谈判形势的分化:大企业的谈判重点在于交叉许可,中小企业则面临全面冲击的挑战。

“现在的状况,就是一滩浑水,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博弈,才能逐渐明朗。”一位曾深度参与调查的律师对本报记者总结道。

总体来说,由于此类谈判,涉及一家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因此,能够参与谈判的必定是既熟悉业务,又有较高层级的少量核心人员。为了减少交易成本,高通一般更倾向于与出货量大,影响力大,谈判条款更复杂的大企业先签订协议。

对于手中没有太多专利储备的小企业,由于不涉及交叉授权的复杂谈判,也可以在大企业与高通敲定费率标准之后,紧随脚步,将自家许可费率谈到一个更有利的水平。

所有前述的复杂因素,都导致重新谈判的过程充满不确定性。达成速度取决于谈判双方迫切程度,或者整体的战略。又由于所有谈判都是一对一的闭门谈判,信息也非常不顺畅。其中一位谈判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以往,对于高通这样大部分时候是上门收钱,但又不提供什么服务的谈判,大家积极性比较低,也是可想而知的。”

正如《第一财经日报》此前的高通系列报道所述,一家配合调查的手机企业与高通签署的标准合同中,相关条款非常复杂,但大致包含两大块内容:每部手机需要支付的费用;一次性支付给高通的许可费。

每部手机需要支付的费用,分有大约十个价位比例档次;按照卖出手机数量来计算收取比例,算法非常复杂。根据发改委调查的情况,过去,中国企业平均支付的基准比例大致是5%。

一次性付费便是交叉许可,即高通给该企业许可的时候,该企业也要拿出它的专利给高通许可。由于每个企业实力不一样,所具有的专利重要性不一样,对高通的价值不一样,所需要付给高通的许可费用也有所不同。简单说,就是A公司有10个专利,B公司有同样重要的5个专利,那么A与B之间签署交互许可协定,B仅需付给A公司5个专利的使用费用。但是高通强大的原因在于,持有的所有专利是最基础的专利,因此在谈判中,有很强的话语权。

数位业内知识产权律师对本报记者描述说,实际的合同往往更为复杂,几乎都是夹杂着交叉许可、其他条件(合理条件)。有的公司由于无法预计接下来一段时间的产品出货量,也很有可能谈这段时期(比如2年)一次性付款的合同。其它的情况可能是,每隔半年,就根据预估的销量,重新阶梯调整一下合同许可费总额。

简要来说,决定“后高通时代”的标杆条款包含两方面,一是,如何重新评估中兴、华为等企业所拥有专利包的价值。二是,如何在新的专利合同中体现许可费率的总体降低。

首先,在新的谈判中,如何确立新的交叉授权条款,评估中兴、华为这类专利储备较多企业的专利包所占比重,是判断本次反垄断处罚是否能够真正改变高通生态链的关键所在。

过去,大多数中国企业在与高通的谈判中,通过强制免费反向授权,将自身专利无偿许可给高通。

免费反向授权是高通维护其下游生态链的方式,避免下游手机厂商陷入反复的诉讼之中。比如A手机厂商用高通的芯片,就得把他们自己拥有的专利无偿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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