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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整改不明朗,高通仍在欺负中小企业

2015-6-12不详佚名

时间进入到六月,距离高通接到中国反垄断相关部门下发的60.88亿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早已超过三个月。这意味着,高通公司已用实际行动放弃了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前,高通全球公告称,不会选择上诉或行政复议来反驳中国国家发改委的处罚,但根据中国法律,这样的公告并不妨碍它随后改变想法,选择继续上诉。

但这场反垄断的处罚并未就此终结。

在反垄断这个全球舞台,中国对高通的第一张走到终点的罚单,具有导向性意义。只是,目前这张措辞模糊的罚单,对于全球通信专利及芯片产业链中的企业来说,还尚未回答一些核心问题。

这些问题的答案,短期而言,将隐身在高通正紧锣密鼓与其中国下游厂商重新签订的商业合同条款细节之中。长期而言,则需要回答,中国执法机构或法院将依据何种原则,何时开启下一个“类高通”的调查或诉讼。

“高通们”的烦恼才刚刚开始。

发改委和高通并无“私下和解”协议

国家发改委今年2月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高通下游的中国企业,是最先感知到调查案后新规则的群体。

“后高通时代”的行业新规则,体现在按处罚决定书中规定而重新调整的合同细节之中。

这注定是一场规模巨大且艰难的谈判。

3月21日,当《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间隙向论坛嘉宾、美国高通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史蒂夫•莫伦科夫(Steve Mollenkopf)询问,如何执行国家发改委的处罚决定书、如何确定新的业界标准等细节时,他以忙于参加下一场会议为由,拒绝回答提问。

另一些极度依赖高通供货的手机终端厂商,诸如小米等公司,也称由于过于敏感,纷纷回避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高通的主要收益来自于两部分:专利授权和手机基带芯片(负责无线通信功能的核心芯片)出售。因此,高通在中国涉及到的企业,包括芯片制造企业、智能手机终端企业、设备商、运营商。

手机制造商如果使用了高通芯片,要付芯片的钱及专利费;设备商建基站的芯片如果使用了高通专利,则得付专利费。对于中国的三家运营商来说,一方面需要采购手机厂商的定制机(比如iPhone);另一方面,还需要采购设备商(包括华为、中兴等)生产的设备,得间接付出两份专利许可费用。

在所有相关方中,中国广大的智能手机终端厂商,是受本次反垄断处罚决定直接冲击最大的一方。因为它们同时使用了高通的芯片和专利。

业内关注的另一个疑问是,在发改委公开的处罚决定书、高通公开的简版整改措施之外,是否还有一个秘密签订的“和解协议”。

对此,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次反垄断调查中高通律师团队负责人吴鹏和一位发改委方智囊人士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虽然从流程上看,发改委和高通,有着相当的默契,但双方并没有私下签署“和解协议”。高通收到的处罚决定书,与发改委最后在其官网上公布的处罚决定全文核心内容完全一致,唯一区别是,公布版本去掉了银行账户和高通公司总部地址,并加盖公章。实际的过程是,发改委对高通做了一个处罚决定,高通针对这个处罚决定,做了一个整改措施,发改委认为这个整改措施,满足了反垄断整改的要求。未来对高通是否整改,还会有进一步监督。

一位发改委方面的智囊人士对本报记者解释说,你可以理解为,高通给人造成和解的印象,也是为了给自己的全球投资者一个更好的交代。

本报记者从多重核心渠道了解到,在处罚决定接近下发前后,高通公司已经开启了与下游公司重新谈判的过程。基于发改委的处罚决定书,自身提交的整改措施,高通向其下游企业发出了修订后的标准合同。

但一些下游企业认为,新的合同仍然不能让人满意。他们去发改委等部门反映:高通案之后,他们依然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也依然被欺负被折磨。

这些哭诉的根源是,发改委在其官网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模糊地带,到底该如何解读。虽然,发改委公布的处罚决定界定清晰,指出高通造成不公平高价的因素包括:“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向许可”;“坚持较高许可费率”;“按整机批发净售价收取专利许可费”。问题在于,但至于如何整改这些违规行为,并未给出清晰界定。

这其中有双方博弈的原因。吴鹏对本报记者说,处罚决定书的字里行间,既是发改委的意思,又是高通可以接受的。也是基于这样一个文字表述,高通不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唯一可能作为参考的行动标准是,高通在处罚公告发出的同期,主动在纳斯达克官网上公布了简要版整改措施。由于高通未公开全文,这给后续商业谈判埋下了隐患。

首当其冲的,是影响到所有企业的许可费率问题。高通公布的整改方案简要版本中的表述是:对于获得高通3G和4G基础专利授权,并只销往中国市场的品牌设备,高通授权费收取标准:3G设备为5%(包括3G/4G多模式设备),4G设备为3.5%(包括3模LTE-TDD设备),这项标准不适用于CDMA或WCDMA技术,后两者的专利费率计费基准为手机出厂价格的65%。

多位参与谈判的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指出,这其中涉及到的三个数字:5%、3.5%和65%的计算方式,能够成为未来类似案例或合同标杆的内容,就在这些数字细节之中。

他们认为,“CDMA或WCDMA技术的专利费率计费基准为手机出厂价格的65%”是让人最难以理解的。

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晓晔参与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几稿的审阅把关过程。给她印象最深的区别是,早期版本是按照最小专利可销售单元(零部件),比如标准基带来收费,而最后的版本中,“改变以整机计费的模式”没有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列出。她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出了自己的担心,由于没有给定初始费率,虽然分母变成了原有的65%,如果高通将基准费率5%大幅提到20%甚至更高,便可以轻易绕开监管。

吴鹏则对本报记者回应说,保留按整机收取许可费的模式,是高通最终决定放弃行政诉讼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整改方案全文不公开背后

为何不公开整改方案全文,两方对本报记者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解释,都认为是对方判断的问题。

吴鹏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高通向中国发改委提交了一份不到十页纸的整改方案,但发改委没有公布。

“我们是全文提交给了发改委,至于为什么没有全文披露(整改方案),这是发改委判断的问题了。”他说,“高通方面认为披露也是没有问题的,不值得保密。而且一般我们和商业伙伴谈判的时候,商业伙伴需要的话,我们是可以向其披露的。应该说,很多公司是见到过这个版本的。”

发改委专家则对本报记者透露,发改委之所以没有公开,是由于高通书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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