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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增值业务发展 带动整个行业经济发展

[作者:佚名 来源:网吧帝国网 时间:2008-8-16我来说两句

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明文指出:“鼓励依托网吧依法开展信息服务、远程教育、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增值服务项目。”这条明文表示了政府从政策上对于网吧行业发展增值业务的支持,也昭示了单靠网费生存的经营模式已入末途,更向外界发出了网吧行业需要与国内的其他行业相互合作和扶持的信号。

总体来说,网吧增值业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网吧自主经营,即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创新服务或者借鉴外界经验,自行开展的增值项目,即新的网吧创收点,如网吧餐饮、网吧店中店等;二、网吧与相关增值业务开发商合作,提供相关增值服务,或吸引用户提高上座消费率或形成新的赢利模式,如网吧电子商务、网吧桌面广告、网吧影视系统引进、网吧区域性连锁或联盟的建立等。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网吧增值业务至今仍是有其形而无其神,更多处于理论阶段,实践方面无太大斩获,几乎还没有形成为行业普遍称道、能够恒定给网吧带来明显效益提升的增值模式。然而这样的情况却也是行业本身的无奈,究其原因,大概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行业因素

我国网吧行业仍旧不甚成熟,具体表现在:1、行业发展模式尚不成熟,单体与连锁的并行,短期内都不能形成规模效益,模式的简单粗糙不成熟造成了行业内的不和谐,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增值业务探讨存续的可能;2、局部监管粗放,文明、成熟的行业需要文明、成熟的政府监管和市场支持,没有良好的政治或市场环境,行业从业者也不可能放手发展增值业务;3、行业个体分布的不规则性、杂乱性给增值业务发展的全国性普及造成了最大障碍。

二、网吧自身因素

网吧经济实力限制以及网吧经营者精力有限是我国很多地区网吧增值业务发展不起来的一个因素;另外许多网吧经营者并非此一个身份,投机性使他们有些已经不再期待网吧的高盈利,再加上在网吧增值业务方面看不到很好的前景,从而导致了这些业主在这方面积极性很低。再就是一些网吧业主对于网吧经营上的能动性认识不够,在经营上的创新意识不强,思想尚停留在家庭式营生、自给自足的作坊状态。

三、产业链因素

我国的地域特征造成了网吧行业的地域特征,一些区域性、只看到眼前利益的小企业利用网吧行业的地域性,自己开发一些技术含量很低的相关服务,企图从中赢取信息差的利润。如一些企业打着网吧联盟的旗号,拿着低劣的广告软件在某个地市的网吧内推销,试图借助网吧的媒介性能拉自己的广告并从中盈利,而网吧只能得到相当低的媒介或平台费用。产业链对网吧的整体漠视,让网吧这个全国最大的终端、渠道价值,仍旧零散,未被统一,其价值仍旧分散,无法聚合其长尾效应。

四、消费者因素

消费者需求是最难把握的一项因素,即使是其他相当成熟的行业,仍然需要长期不断的对消费者需求跟踪调查,对其分布、消费均值等因素进行跟踪。网吧在我国各地都有分布,各地的消费者需求更是有较大差异性,这对于网吧经营者创新发展增值业务又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对于开发增值业务的相关企业同样是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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