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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上捡手机,不归还或涉嫌盗窃

2016-4-6不详佚名

赵某和李某是老乡,两人同在杭州打工,一个做销售业务员,一个是泥工,两人有个共同的爱好—打麻将。去年12月27日凌晨3点,两人打完麻将,打出租车找住处。赵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李某坐在后排车座上。没多久,李某在后排座位上“捡”到了一只苹果手机……

出租车上捡手机,不归还或涉嫌盗窃

之后他们从手机微信钱包里取了5000元平分,现在杭州西湖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两人提起公诉。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是,即便他们没有取钱,单单在出租车里“捡”个手机也有可能涉嫌盗窃。

捡到没有锁屏的苹果

当李某在后排座位上发现一只手机时,他立即用江西家乡话隐晦地告诉前排赵某,赵某起初不信。李某揣到了裤兜里,下车后两人一看,八成新的苹果。

到宾馆住下后,李某发现手机没有锁屏,微信是登录状态,再一看,微信钱包还有钱。两人相互看了一眼,动了心思。赵某提出,将钱转出来。李某说没有支付密码是转不了的,赵某拿过手机,发现该手机相册中有一张身份照片和一张银行卡的照片,赵某就试着将支付密码修改,又成功了,他试着微信转了钱,也成功了,还发现微信还绑着一张银行卡,两人商定转个5000元,两人平分。于是两人将该手机钱包及绑定的银行卡中转出了5166元,赵某转给李某2500元。后来手机归了李某使用。

没过几天,手机被锁,李某舍不得扔掉,设法破解后一直使用。

在他们转钱的同时,机主王先生的妻子收到了银行短信,两人马上报警。警方循着手机线索顺藤摸瓜。1月28日凌晨,赵某在网吧上网时被抓获,而李某1月29日经警方传唤后到案,两人对“捡”手机,并转钱的行为供认不讳。

仅仅“捡”走手机,他们也构成盗窃

昨天,赵某、李某两人因涉嫌盗窃罪被西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无疑,两人转了5000多元肯定涉嫌盗窃了。但是,检察官说,哪怕没有取钱,仅仅在出租车上“捡”个手机,也有可能涉嫌盗窃。

这又是为什么呢。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按法律规定,构成盗窃罪的条件,一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本案中,李某在出租车捡到手机时,主观上明知手机是其他乘客遗留的财物;客观上,被害人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时,无论出租车司机是否知情,在出租车这个相对封闭、狭小的空间内,该手机事实上都已转移给出租车司机占有。李某趁出租车司机不备,悄悄将手机占为己有的行为,既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又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因此构成了盗窃行为。

这类路有拾遗的行为有过被判盗窃的先例

在车上、路上捡到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都会上升到刑事高度吗?

检察官说,关键看财物是否失去控制。

王先生的手机落在车内,控制权转移给司机,司机基于事实上的管理有暂时的保管权利。简单来说,财物遗落在有专人管理的固定空间内,比如饭店KTV包厢、出租车厢,都不算失控。

至于落到路上怎么判断,检察官说,之前也办过一类似案件。有游客在某博物馆蹲在地上逗孩子玩,这时裤兜里的手机滑落到地,结果保安经过,趁游客不注意,捡起手机迅速离开。

后来手机价值被鉴定为超过3000元(达到浙江省的构成盗窃罪的标准),虽然之后保安一直辩解是“捡”的手机,但法院最终还是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当时法官对法理的解释是:手机虽然掉在地上,但还是在被害人的可控范围之内,没有处于失控状态。被害人只要一起身,就会看到地上的手机,或者发现手机不在口袋里。而他人的捡取的行为造成了该手机由被害人占有转变为犯罪嫌疑人占有,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平湖法院曾经也判过一起类似的案子。

一乘客坐出租车,先是坐上副驾驶位,后又换到后排座位,到达目的地,乘客打算付车费时,发现自己一向随身携带的提包不见了,便在后排座位上寻找,没找到,以为掉在其他地方了,于是打电话叫自己的朋友过来付车费。此时,司机吴某发现副驾驶座位的脚垫处有一只提包,便假借下车方便,把提包藏到附近的小弄堂里,待乘客的朋友到来付完车费离开后,又返回小弄堂取走提包,发现包内有外币、人民币、超市购物卡若干,共计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挥霍殆尽。之后司机被判定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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