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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贩卖客户信息,三个90后诈骗70余万

2015-5-14不详佚名

新浪青岛近日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有三名“90后”被告人进行电话欺诈被判刑,诈骗人民币将近70余万元。

被告人杨某,女,1991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人姜某,男,1991年出生,系被告人杨某的同学,被告人王某,女,1997年出生,青岛某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杨某曾在青岛某电子公司工作,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进行电话诈骗,工作一段时间后,杨某自行注册了青岛森鑫源电子有限公司,并招聘了姜某、王某等人进行诈骗,主要手段为,先从某快递公司购买客户信息,然后给购买电视、手机等高价值物品的顾客打电话,谎称是该品牌的售后人员,询问有无产品质量问题,若顾客说有,则谎称可以为顾客换货,并称将旧货的货款存放在银行卡随货物一并寄给顾客,顾客需将新货的货款交给邮局,一旦有顾客受骗,便购买同型号的山寨产品及一张无用的银行卡寄给顾客,2012年底至2013年,该团伙共计诈骗人民币70余万元。

2013年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崂山区一居民小区内将三被告人抓获,同时查获实施诈骗使用的网络电话8部及快递单等证据。被抓获后,杨某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青岛德润森电子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了青岛德润森电子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城阳宝龙广场的办公地点,后民警根据杨杨某的指认,将该公司相关涉案人员抓获。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姜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钱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三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应从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作案时年龄较小,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应无罪。但法官认为,王某自己供述其到公司工作半个月左右就意识到其从事的是诈骗行为,主观上已具有诈骗的故意,但为了谋取利益,继续从事诈骗活动,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崂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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