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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人抢劫获缓刑 被判不准进网吧

2011-5-6大渝网佚名

去年9月4日凌晨,刘迈(化名)与两名同伙,为筹上网费,来到南岸区万寿路邮局附近伺机抢劫,将一女士拖倒在地后,3人抢得200多元。

钱被挥霍一空后,第二天晚上,3人又来到了南坪正扬农贸市场支路。当晚11点过,当一女士从此经过时,3人用手卡住该女士脖子,抢走数百元现金。不过得手的3人并没有知足,而是又来到上海城数码广场对面人行道上再次寻觅作案对象,不久,3人又抢走另一名女受害者1200元现金。

事后经警方确认,刘迈等人,两天总共抢得上千元。

经摸排警方锁定了刘迈等人为重大嫌疑人。去年10月22日,3人分别在贵州落网。经调查发现,刘迈作案时年仅15岁,而另外两名同伙,也只有17岁。

前日,南岸区法院刑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发现,年仅15岁的刘迈和其两名同伙(已判决),从小就缺乏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3名少年要么家长很早就离婚了;要么家长忙于生计根本无法对孩子进行管束。来到城市后,没有生活来源的他们又缺乏一技之长,这才走上了犯罪道路。

与此同时,法官还对刘迈的父母进行了询问,在听取了刘迈原学校和所在村委会意见后,法官做出了判决:刘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不过,与以往的判决不同的是,这次,法官将“禁止令”写进了判决书。“禁止令”规定,刘迈在缓刑考验1年期内,禁止脱离法定监护人独自在外过夜;禁止进入网吧;禁止与吸毒及违法犯罪人员交往。

法官解释,刘迈之所适用缓刑是因为其犯罪时的年龄、成长经历和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再加上刘迈系初犯,因此才适用缓刑。但鉴于刘迈心智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人员、不良场所的影响,有可能从事不良行为,于是法庭对其发出禁止令。

据了解,这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我市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本文来源:大渝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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