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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专委会:地方部门无权限制网约车户籍

2016-10-24不详佚名

距离网约车新政施行还有一周多的时间。在各地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广州、深圳、成都等城市相对宽松,要求司机持有居住证,北京、上海则要求司机具有本地户籍,引起巨大争议。

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就此发声,认为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无权设置减损相关利益主体权利的网约车准入行政许可。并且,各地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合法性同样有问题,并存在与《反垄断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冲突的问题。

全国律协专委会:地方部门无权限制网约车户籍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认为,应取消《细则》中新增关于平台公司、驾驶员、网约车辆的许可条件,取消关于户籍、车辆排放标准、排气量、轴距、卫星定位等特殊装置等许可条件。

《暂行办法》和《细则》合法性受质疑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经研讨认为,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涉及社会大众,部门规章无权给行政相对人增设义务或减损、剥夺其权益。

依据《立法法》,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表示,在目前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暂行办法》设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减损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有悖《立法法》上述之规定。

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部门规章也无权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设置行政许可。

各地的《细则》,更无权擅自设置限定网约车司机户籍等条件。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认为,各地《细则》制定主体大多为地方交通委员会,《细则》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法》并未授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但《细则》相较于《暂行办法》,对平台公司、驾驶员、网约车辆等新增了纳税、户籍、本地驾驶证、本地号牌、车辆排放标准、轴距及终端设备等行政许可条件。

《细则》剥夺居住证持有人劳动就业权

在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看来,《细则》与《反垄断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多部法律都相冲突。

“《细则》与《反垄断法》相冲突,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表示,多数地方政府在没有上位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要求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本市驾驶证,并要求网约车辆必须为本市车牌号码,限制了外地驾驶员、外地车辆进入本地市场,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以及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问题。

此外,北京等地《细则》限制驾驶员户籍,剥夺居住证持有人的劳动就业权,与《居住证暂行条例》相冲突。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公民,依法享有劳动就业的权利,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部分《细则》仅允许本地户籍的人方可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限制了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受劳动就业权。”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认为。

应取消户籍等限制

针对以上问题,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认为,应由国务院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的网络约车行政法规,设定网络约车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具体许可条件,再由交通运输部等部委、省级地方政府在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行政许可的规章,彻底解决网络约车上位法依据缺位、制定主体及内容违法、各地标准不一的问题。

其强调,应取消《细则》新增关于平台公司、驾驶员、网约车辆的许可条件,取消关于户籍、车辆排放标准、排气量、轴距、卫星定位等特殊装置等许可条件。

此外,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还表示,应修改《细则》中与《价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冲突或者不相适应的条款,以确保《细则》与《价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律的统一。

这份论证意见已提交至相关单位。

“《细则》的内容与社会大众息息相关,关系到国家简政放权、‘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新政。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任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均应有法律依据。恳请对委员会的意见予以考虑。”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表示。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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