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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1条短信骗走古玩店“镇店之宝”:价值45万

2016-7-31不详佚名

看到手机上“银行客服”发来的45万元汇款到账短信,古玩店的张老板放心地把镇店的清代官银银锭交给买主,买主慌张离开,察觉有异的他一问银行,根本没有钱到账!

男子用1条短信骗走古玩店“镇店之宝”:价值45万

张老板在西安大唐西市经营一家古玩店。5年前,他为了提高古玩店的知名度,花高价从北京拍得一重约1800克的清代江西官银银锭,作为“镇店之宝”。去年11月19日中午,一男子来到张老板店里,一开口就让老板把店里最值钱的东西拿出来。看这位客户如此“财大气粗”,张老板二话不说就把“镇店之宝”拿了出来,经过商谈,对方表示要将这块银锭以及5个金元宝以45万元的价格买下。

随后,男子以手机没电为由提出借用张老板的手机,想着生意快做成了,张老板觉得借用手机是小事,便将手机借给男子使用。没过多久,张老板的手机上收到一条银行客服号发来的汇款短信,短信中称45万元已到账。看到短信后,张老板将银锭和五个金元宝交给了男子。接过货物后,男子迅速离开。看到男子离开时神色慌张,张老板感觉有问题,连忙给银行客服打电话,得知并无钱款进账时,他才意识到已上当受骗。

原来,男子借过手机后,趁张老板不注意,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存入张老板手机并改名为银行客服电话,然后删除了张老板手机内银行客服发来的所有短信,最后再把早就编好的假到账短信发给张老板。

经查,男子姓李,在2015年就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但在缓刑期内不思悔改,再次诈骗。近日,莲湖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李某。

办案检察官说法

《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据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办案检察官说,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造虚假短信的手段,使被害人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涉嫌诈骗罪。此外,李某在2015年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此次犯罪系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的新罪,将可能面临数罪并罚。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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