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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起诉魅族的专利官司,到底是怎样一回事?

2016-7-12不详佚名
方案的确认,从而在行政上重新确保了高通“收取授权费”为核心的商业模式。

因为在2011年开始,坊间开始出现一种恶意拖延标准必要专利授权协议,藉此压低授权费的手段:“FRAND劫持”(FRAND Hold-up)──这就是魅族官司的由来。

“标准必要专利”受到新挑战

2011年,随着苹果正式状告三星,世纪手机专利官司正式开始。

当时,苹果和微软拿着一堆设计、界面和软件的专利,控告三星和摩托罗拉。但三星和摩托罗拉两者都不是吃素的,他们手上都拥有海量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并藉此反诉苹果和微软;亦由于标准必要专利不可回避的特性,苹果和微软也分别中枪。

然而,苹果和微软在这次官司里拿出了秘密兵器:FRAND防御策略(FRAND Defense):他们透过反控三星和摩托罗拉“反垄断”、“违反FRAND条款”,挑起新一轮的反垄断调查,后来三星和摩托罗拉更因“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而被欧盟严重警告。

高通起诉魅族的专利官司,到底是怎样一回事?

在FRAND防御策略下,三星和摩托罗拉变得投鼠忌器,结果摩托罗拉只能收到原来1/800的授权金,反而还要赔偿微软约1400万美金的损失,而三星最终也输掉官司。然后,台湾瑞昱半导体对抗LSI Logic Asia、以及华为与IDC的官司,也分别透过FRAND防御策略取胜。

法律界注意到这情况,并开始称之为“FRAND劫持”,而高通的“反垄断官司”,若干程度上也代表了当时的专利环境的改变。 中国知识产权报资料网文章指:

笔者注意到,在过分强调FRAND原则矫正标准必要专利权对专利实施者的专利“劫持”等不利后果的作用下,事情正向另一个方向转化:标准实施者策略性地利用FRAND原则,反向“劫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事实上已经或者正在形成标准实施者利用FRAND原则反过来“劫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现象。

“FRAND劫持”现象与魅族的官司

作者表示,这种手法具体的表现,在于以FRAND条款为借口,在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同时,恶意拖延谈判,藉此压低把授权费压低,并对此现象表示担扰。他更特地举出例子:

在某某国内公司诉某国外公司一案中,从2007年开始到某某国内公司在某法院起诉某国外公司为止,该国内公司以要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率违反FRAND原则为由,前后与某国外公司进行了长达近5年时间的谈判,并且迫使某国外公司先后进行了多次许可使用费报价,某国外公司每一次的报价该国内公司都不满意。直到该国内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双方都没有就许可使用费率达成任何协议。

魅族向媒体表示,两家公司从2009年开始一直有联系和谈判,在2015年开始进行实质性谈判,上述情况或多或少有点像魅族与高通的授权谈判吧。故此,高通在状告魅族的声明:“魅族一直选择采取拖延战术……在2016年4月向魅族发出最后要约,魅族对此没有回应”。

高通起诉魅族的专利官司,到底是怎样一回事?

可见在8年前,魅族已经被高通要求付费,但中途因反垄断案而被搁下来。但在2015年起,高通已按发改委的要求取消了部份条款,授权费也已经略为下调,而发改委也已经承认这个方案。同样地,魅族在媒体沟通会里,至少也没明确提到高通还在捆绑销售。

魅族拖延的原因是什么?李楠自己也在博客里表示:“真正的问题是应该缴纳多少”。

魅族是在尝试用“FRAND劫持”策略拖延协议,逼使高通把授权费下调吗的“钉子户”吗?不过魅族并不这样想:他们不能与高通达成协议(在高通的角度是拖延)、是因为高通的“黑盒子”──这使他们不能知道高通的授权费是否“合理”。

“黑盒子”究竟有多重要?

魅族在媒体沟通会里,把“黑盒子”概念作为迟迟不能达成协议的重要理由:

所以,这个问题不是高通给魅族要约,符不符合高通对发改委提出的,发改委没有正式承认要求他跟手机品牌制定一个合理价格的内容,即使符合了,我们也要看一看,这一百多份协议打开之后,它是不是“公平、合理、非歧视”。

问题是魅族不能看其它手机公司的协议,所以并不知道这协议是否“公平、合理、非歧视”。他们举了一个例子,就是手机存储容量增加了,就需要付出更多的专利费,用来证明“黑盒子”的不合理性。

高通起诉魅族的专利官司,到底是怎样一回事?

无疑,由于“黑盒子”的关系,我们并不知道这个专利费的详情,但是:

• 究竟是“手机存储容量增加,导致专利费增加”?

• 还是因为“存储容量导致整机费用增加,进而专利费也同时增加”?

我们真的不知道是哪一种情况。但如果是“整机费用增加,进而专利费也同时增加”,这向来是标准专利授权的常态。摩托罗拉最初也是这样向微软要授权费,而且,摩托罗拉还是整机计算,而高通仅是以整机65%计算。

我们也向有物报告创办人、前美国专利律师周钦华查询有关“黑盒子”的事。他也不能确认“黑盒子”是否合理,但至少这种“黑盒子”在专利谈判里是常见的。他指出:

谈费率的时候,授权方不会希望告诉对方其他人的价格,因为对方一定会拿来杀价。所以说的时候就要隐藏很多。比如说高通跟苹果可能有互相授权,这样会拉低价格,但中国小厂没有。可是高通并不想公开互相授权的细节,所以一定不会公开所有条约细节。总而言之,高通无法公开所有过去谈判细节,是常见的;被授权方抱怨资讯不够,无法判断是否FRAND,也是常见的。

同样地,“黑盒子”本来也是专利授权评判的常态。

没有“黑盒子”就能公平?

当然,“黑盒子”是专利授权的常态,那并不代表那是合理的。但有一点值得一提的是,高通已经把费率公开了,包括:

• 3G设备(包括3G/4G多模设备)收取5%的许可费;

• 对包括3模LTE-TDD在内的4G设备如不实施CDMA或WCDMA则收取3.5%的许可费;

• 在上述每种情况中许可费基数为设备净售价的65%。

当然,这费率是否偏高,本身仍有存有各种争议,但既然高通强调整改方案已得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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