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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利益链条与装睡的“守夜人”

2016-3-29不详佚名
,对公账户的泛滥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着关系,2013年3月1日,深圳市推行新的商事登记制度,为了程序简化、成本降低,不再要求申报人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和注册登记费。

此后,申报人注册公司时比以前简化了很多手续,可以在网上办理,同时节省了成本,不再规定公司必须设在商业楼,也可以设在住宅区,而且一个地址可以重复登记。

上述民警认为,商事改革制度虽然建立了“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新型商事主体登记审批监管制度,但对经营场所实施自行申报制度,无需提交场地证明材料,在日常的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仅以向商事主体邮寄信函的方式,来核实经营场所地址是否真实存在,在核实注册公司真实性方面存在着重大安全漏洞。

很快这个改革带来了变化,新注册的公司成倍增长。这些公司都是合法公司,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不成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最早在广东深圳、珠海试点,并逐渐在全国城市推广。与此同时,大量登记信息不实的对公账户成为了诈骗团伙作案时的“钱袋子”,受害者往往认为,正规注册的公司在工商局有备案,于是防备心理大减。

深圳某银行曾向警方反映,同一个法人在同一地址注册了79家公司,并申请79个对公账号。当时,营业点经理开户都开到心里发虚,后来警方调查发现,该公司是深圳一家秘书服务公司的老板要求其员工用自己的身份证去注册的,目的是转卖获利。

由此可见对公账户“公转私”存在的漏洞。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简化“公转私”的相关办法规定,从对公账户转账至对私账户,每笔不能超过5万元;如有超过,也仅需要在付款用途栏注明事由;但“公转私”次数不限,累计金额不限。

从发案情况看,犯罪分子利用该规定的漏洞,采用单笔低于5万、分多笔转账的方式,通过网银转账将高额的诈骗赃款瞬间分散转移。深圳某国有企业被诈骗3505万元案件,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公转私”存在漏洞,以每笔5万元、分多笔转账的方式将被骗资金转走。

“很多对公账户对应的公司,警方查不到任何真实的信息,有的甚至最后查到一位农民身上,因为申报人盗用了这个农民的身份信息去申报公司和对公账户,最终不了了之。”上述民警告诉记者。

写在后面

目前,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暂未发现有电信诈骗受害者状告银行获得胜诉的案例。《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饶高明认为,电信诈骗案件属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客户损失的情况,银行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义务主动检测不良转贷的情况。若银行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没有任何疏忽或过错,那么银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银行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提醒,如在各个ATM机上提醒注意诈骗,当客户报案要求冻结或者挂失时及时操作。”饶高明说。

(应被访对象要求,文中的罗灿、李安、刘芳均为化名)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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