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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电信诈骗”应该改名

2016-3-4不详佚名

“与其叫‘电信诈骗’,不如改名为‘通讯诈骗’、‘转账诈骗’更贴切些。”著名通信专家陈金桥认为,现在大家都将不法分子利用短信、电话、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行为称为电信诈骗,这样的称谓容易混淆视听,对老百姓来说,他们误认为只要防范电话和短信诈骗即可避免被诈骗,而疏于防范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诈骗案件。

专家呼吁:“电信诈骗”应该改名

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建亮表示,仔细分析信息网络诈骗的产生缘由和治理责任,运营商不应该承担全部“罪责”,但却背负了全部的黑锅。

“最憋屈的应该是中国电信了,而且有苦难言,比如在上海发生的通信诈骗,媒体一般称之为‘上海电信诈骗’,大家会误以为是上海电信干的,或是与上海电信有关的事,真是无数次躺枪,也没处喊冤。”上海电信一位负责人述苦道,“那些诈骗案例,和电信有关的,不过是一开始收到了一条短信或者电话,可最后骗子都是从银行拿走了钱,有谁问过,所谓实名制的银行卡怎么就让骗子得了逞呢?伪基站肆虐,电信运营商也是受害者,这些设备从哪儿卖出才是祸根,怎么责任也算到我们头上了呢?”

据了解,早在2014年5月,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就向上海市公安厅专门发函,恳请重新规范利用短信、电话、网络等进行诈骗犯罪行为的用语。该函表示,统称“电信诈骗”严重影响电信行业形象和中国电信的企业声誉,并建议改名为“通信诈骗”、“网络诈骗”、“信息诈骗”等。

上海电信认为,统称为“电信诈骗”不利于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理由有二:1、影响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知和甄别;2、相关企业的责任容易缺位,有可能影响互联网及银行金融类企业自觉承担防范和打击此类诈骗案件的责任,不利于综合治理与打击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但是,据业内人士透露,由于“电信诈骗”已成通用名称,约定俗成,修改之路困难重重。

安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丁建亮从法律的角度也支持更名,他分析:诈骗罪的构成主观上是存在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进而通过各种手段、方法、技术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占有其公私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他解释,往往我们日常所说的“电信诈骗”是在信息网络类犯罪早期,不法犯罪分子以电话、短信为载体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电信(通讯)产品、技术或服务只是被犯罪分子利用的载体,并没有参与,即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相反电信(通讯)还竭尽所能地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其产品、技术或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电信(通讯)企业缺乏主观故意,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即可构成诈骗罪。此处,可知构成通讯诈骗犯罪的载体不单单是电话、短信,还可以是互联网、软件等,将此有关的诈骗案件称为“电信诈骗”,无论是从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构成、客观表现来认定,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不相符的。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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