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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微信朋友圈如何“杀熟”

2015-7-10不详佚名
,“4月中旬时,基本就可以达到每天10-30套。”文哥说,当时自己手中每天的流动资金都在10万元以上,这让他大赚了一笔。

越来越多的买票人找上文哥,最终,文哥招募了两个稳定的二级代理商。还曾有一些旅游公司找到文哥,表示其手上有客源,愿意从文哥处拿套票。

某些旅游公司拿票后,随即将票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挂在自己的门店和官网上进行销售,往往很快就被顾客抢购一空。对于文哥来说,和这些“有门面”的公司合作,也是自己信誉进一步增加的象征。

文哥很快成为娜娜手下的“皇牌”代理商,就在事发前夕,文哥还和另外一位代理商同娜娜签下代理协议。“这么多代理,只有我们两个和她签有合同。”文哥说,这次签合同,实际上是为了在代理商之间争夺酒店房间的额度,保证自己每天能拿到稳定客房。为此,文哥付出一笔不少于30万的费用。

如今,在娜娜的套票无法继续使用之后,文哥面临更大的麻烦,一方面,他将无法继续这门生意,另一方面,他或许会收到各种顾客和二级代理的投诉。

“我是一个有头有脸在外有工作的人。”文哥说,不少顾客是其本来的同事和客户,如今出了意外,他要向别人赔钱,目前,经文哥初步计算,他已经有最少175万的负债,这对目前的他来说,是一笔无法偿还的款项,或许只有卖房,才能解决眼下的危机。

所幸的是,一贯谨慎的文哥有个基本原则:“不压货”。“我有一单就下一个订单,现在我手上就剩下10余套票。有些代理商至今手上还有500余套套票没有卖出,囤票的代理商将会最直接地承受损失。”

远远低于成本价的特价票究竟是怎么玩转的?

文哥分析,在娜娜的套票中,所有人都只能订到次月的行程,当消费者向代理商咨询时,代理商往往会以本月票量紧张来诱导消费者延后行程,娜娜可能玩的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把戏”。

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娜娜专门聘用了几位员工为自己负责订票,游乐园的行程通常包括:车费、游乐场费、酒店费及第二天早餐等多个环节。而几位员工每人负责一个单项的订票,支付这些费用的钱都是“真金白银。”

“酒店的钱都是刷卡支付,香港某公园的票都是她在官网买的。”一位代理商向记者分析,当娜娜在第一个月卖出10张票后,行程会在第二个月才开始,但是,想要补上第一个月的窟窿,需要第二个月拉来3倍的旅客。

庞氏骗局:拆东墙补西墙

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这场朋友圈里的订票骗局,采用的正是这种手法。

朋友圈随手转发或要担责

在这场越卷越大的特价票风波中,朋友圈的“推荐”效应不容忽视。李女士是因为朋友的推荐,买了莉莉的票;莉莉也是信任朋友,没有做太多产品的核实,就做了这款旅游产品的代理。那么,在微信朋友圈中随手转发推荐,导致他人上当,转发者是否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上,朋友圈里的这种“推荐”处处可见。“我去这家餐馆吃了,觉得真的不错。”“我去这里玩过,非常划算。”这样的推荐究竟是否构成担保?是否要担责?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表示,朋友圈销售是一种新商业模式,这主要涉及到利用转发人的信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转发的形式有几种,一种是根据自身经历实事求是地点评,本身不带有欺诈成分则无需担责。另外一种是单纯转发,这种转发蕴涵了一定的推广性质,实质附带了个人信用,使得信任链条进行了拓展。转发网络信息,需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应当有足够理由确信信息来源和内容合法、真实。在发现信息存在虚假时,应当及时澄清或删除。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代理性质的转发属于经营性质,转发者应当承担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鉴于朋友圈的关系,那种附带“肯定、推广”评论内容的广告性质的转发,对成交可能具有重大影响,那么这种转发可能构成担保或共同欺诈,或可能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周玉忠律师表示,如果只是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向大家传播,确实没有进行欺诈,但有时仍可能被利用。实际上,网络骗局已是多种多样的,转发的影响也已超出个人控制的范围。“你买的这次票是真的,但你的一次成功交易并不能确保这家公司的诚信如一。”

“所以,朋友圈的转发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案而异。”周玉忠最后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圈有欺诈,转发时要谨慎。

朋友圈的商务信息需加强审核

你的朋友圈里一天能有多少条广告?朋友圈已经日渐成为面膜圈、代购圈和各类推广圈,每天都有或明或暗,或真或假的广告活跃于其中。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谷虹副教授就认为,朋友圈的商务信息审核急需加强,而这其中微信平台需要承担起规范的责任。

谷虹说,传统广告的传播是有一个管制口径的。传统大众媒体的广告都有一个源头,会有审查,媒体也会进行管控。但现在朋友圈的广告或者是商业信息的传播模式,打破了这种中心制,“广告是以什么渠道发出,以什么样的渠道去扩散,事实上没有办法去规定和管控。这也给传统广告的管制模式带来了挑战。”

谷虹举例说,之前也有一个旅游公司推广,就带有类似的传销模式。“你介绍的下线多,你今年的旅游费用就全免,这则推广也是在朋友圈里刷屏,结果最终也被有关部门证实,这个公司根本没有旅游资质。”

“这方面的管理,除了政府部门之外,平台(微信)也应该负有责任。现在,微信平台对于谣言之类的审查很严格,但对于商务信息的审查也应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过滤和监管。因为只有它知道这类信息的流动和扩散轨迹,要创建一套新的监管规则才行。”谷虹说道。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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