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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表态:个人获企业派发的网络红包需缴税

2015-8-6不详佚名

8月6日消息,虽然网络红包出现的时间已经不短了,但真正兴起还是在去年下半年。一场持续多时、史无前例的红包烧钱大战彻底开启了全民发红包的时代。但是新事物的出现必将有相应的制度去规范,网络红包自然也不例外。近日,有消息称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了相关文件,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全面来临,那么这一消息真实性到底如何?

昨天,羊城晚报记者为我们证实了这一说法。羊城晚报表示通过权威渠道求证获悉,国家税务总局确实在7月2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但需要一提的是《通知》属于内部工作规范性文件,不对社会公开,这也就是我们只听到传闻,却看不到白纸黑字官方文件的原因了。

《通知》中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1、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为何会下发这样一份《通知》,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网络红包的兴起,互联网企业往往会通过发网络红包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消费者得到的网络红包也不再仅限于现金。此外,个人之间发网络红包的行为也更加流行,面对越来越多样化的网络红包,需要出台相应的制度来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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