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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弹窗广告太凶猛,工商总局:一键关闭

2015-7-3不详佚名

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和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时,有权拒绝显示广告;网站不得在网页上设置无法关闭的广告,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集意见。

恶意弹窗广告有望得到遏制

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共二十五条,其中第七条至第十八条对互联网经营和发布作出明确规定。比如,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录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当天,国家工商总局还发布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意见稿内容,两个办法都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互联网广告监督办法规定,如果工商总局此前发布的行政规章中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的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以该办法为准;广告发布登记办法规定,自新办法实施起,2004年11月30日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提到的内容已在广告法中有所规定,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管理的细化规定。”昨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它是针对目前互联网广告的现状而出台的管理细则,而且具有可操作性。不过,除了一方面要作出细化管理规定,另一方面还要提出相应的处罚细则。”

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选择权限细化是亮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分析,为用户设置同意、拒绝还是退订的选择,是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的体现。而对于消费者选择权的保障,关键在于罚则的出台。

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也表示,互联网广告监督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广告,用户有选择权,并且细化了选择权限”这是一个亮点。他建议该办法应该允许用户选择同意接收的广告的类型,例如有的汽车爱好者是愿意看到汽车广告的。该办法对于弹出广告的限制也值得关注。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录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弹窗广告违法应赔偿

刘俊海说,弹窗广告网友们经常会遇到,有时候不但关不掉,还会越关越多。对“一键关闭”的规定,就是要打掉这种行为,这同时还需要相应的处罚细则。不但要追究广告公司的责任,还要追究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同时可将之视为欺诈行为,对消费者(网民)进行赔偿。

“弹窗是目前众多网站的重要广告模式之一。”刘兴亮说,屏蔽广告必定影响按点击效果付费的广告收入,这条规定对网站的广告收入影响在短期内或较为明显。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利用浏览器等各类软件、插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不得利用通信线路、网络设备以及插件、软件、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网络传输数据,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不得以虚假流量、恶意植入数据、恶意点击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损害他人正当利益、贬低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可有效维持市场秩序

刘俊海说,这是针对不正当竞争出台的规定,反不正当行为,鼓励正当竞争。

目前互联网出现的拦截同行广告、推自己广告的行为,违背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所以这条规定是为净化网络上的广告竞争秩序,是针对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以及消费者等市场各方关系处理的规定,同时还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通过门户或综合性网站、专业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搜索引擎、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互联网私人空间等各类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严管搜索引擎广告排名

“网友在搜索某知名医院时,第一时间看到的是某个诊所,该诊所应该是付费的,所以优先出现了。对于这类行为,一定要纳入这次的管理中。”刘俊海建议。

“目前搜索引擎对于关键词搜索出现的广告往往只有不明显的推广字样或无广告标识,遵守该规定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说,“对互联网行业而言,可能在短期上对收入会有影响,但从长期来说对互联网生态是利好。”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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