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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叶问》侵权 网吧判赔损失及维权费4000

[作者:包力 邓婧 来源:包力 邓婧 时间:2013-12-23我来说两句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日益被关注的进程中,一些在大众眼中已被熟视无睹的“正常经营”被戴上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帽子,维权人频频来袭,网吧纷纷坐上被告席,往日的“正常经营”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困局。

  本案涉及电影《叶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下的云中天网吧,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侵权取证

  2010年4月30日,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龚晓宁来到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的“云中天网吧”,在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龚晓宁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择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入桌面上“网吧影院”,查找到电影《叶问》,打开对应视频文件播放该电影,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到对应word文档中。深圳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制作了《公证书》。

  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中天网吧辩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两被告经营网吧,提供上网服务,其上述公证书内容仅仅证明了涉案网吧提供了上网服务,原告主张的影片在线观看,均由互联网提供,并非网吧资源,故两被告并没有主观故意,也无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两被告侵权事实不存在。

  是否侵权?

  龙岗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受该法保护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一步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得到电影《叶问》的授权。授权期限为5年,自该电影在电影院全国公映(即2008年12月12日)后的第一天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在相应权利受侵害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于两被告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中天网吧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中天网吧立即停止侵犯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对涉案的电影《叶问》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000元。

  维持原判

  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中天网吧、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时,上诉人辩称其影片由互联网提供,但其并未证明涉案《公证书》上影片播放网址属于互联网网址或为“迅雷看看”的网址,其称影片由“乐吧平台”提供,但该主张与涉案《公证书》所示内容不符。

  二审时上诉人提交自制光盘,主张影片来自互联网,但由于该光盘的制作时间2012年7月与本案公证证据保全的2010年4月30日相距较远,又是上诉人单方制作完成,且被上诉人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上诉人称其只是提供网络链接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且上述公证过程,足以证明上诉人在其经营的网吧内传播涉案电影。两上诉人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上诉人侵犯被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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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包力 邓婧 作者:包力 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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