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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借打火机遭拒伤人 网吧不作为共担责

[作者:甘仕兴 何鹏 来源:光明网-人民法院 时间:2013-10-15我来说两句
本网讯(甘仕兴 何鹏)  一“90”后小伙喝酒后到网吧上网,因向他人借打火机遭拒绝便动手打人,另外三个年轻气盛的“90”后看到后也一同参与殴打,最后造成被殴打者重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四被告和该所网吧被判共同担责,责任七三分。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116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927.30元。

    2012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韦广义酒后到被告飞云网吧内玩耍,其向正在上网的原告蔡益武借打火机遭到拒绝后便动手打原告,其先用手打蔡益武脸部一巴掌,蔡益武随即还手,二人开始相互推打。同在网吧内上网的被告陆畅、韦宏远、蒙运富见状即上前帮韦广义,陆畅抓住蔡益武的头发将其摁倒在地上,然后用拳头打其脸部,接着被告韦宏远、蒙运富对蔡益武臀部和背部实施殴打,韦广义则多次用脚大力踢踹蔡益武的头部导致其受伤。期间被告网吧的网管人员曾试图阻止,但被韦广义威胁几句后便不再阻拦。被告韦广义等四人殴打结束离开网吧后,被告网吧的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蔡益武送至贵港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随后派出所民警赶至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原告蔡益武入院治疗后,被告飞云网吧先行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经医院诊断,蔡益武被殴打致“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头皮挫伤”。蔡益武于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8月21日住院治疗共99天,花去医药费135520.58元。出院医嘱建议全休半年,加强营养。出院记录载明:“四肢无肢体活动障碍,四肢机体肌力V级,肌张力正常”。

    2012年8月14日,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对蔡益武进行了伤情鉴定,结论为重伤。2012年10月10日,蔡益武自行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该中心依照《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评定原告“因人身伤害受伤致四肢瘫(肌力4级)构成六级残疾”。庭审质证时,被告网吧认为该结论与出院记录不符,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依法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原告“因本次伤人事件所致的伤残程度未达到伤残等级”。原告蔡益武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法院再次进行伤残鉴定,法院于2013年7月28日作出《通知》以书面形式答复原告:第二次鉴定适用的标准适当、程序合法、鉴定结果与出院记录记载的内容相符,法院予以采信,故对其再次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蔡益武的经济损失经法院核实为173091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虽然蔡益武经鉴定并未构成伤残,但是韦广义等人殴打蔡益武致重伤的行为确实给其心灵造成了创伤,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故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侵权人即被告韦广义、陆畅、韦宝远、蒙运富负责赔偿。蔡益武自行委托鉴定的费用1100元,属于其证明自己主张所支出的费用,且鉴定结论未被法院采纳,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韦广义、陆畅、韦宝远、蒙运富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蔡益武重伤,应依法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飞云网吧对原告蔡益武的损害是否应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该案中,被告飞云网吧作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娱乐场所,对于在其场所内上网消费的蔡益武来说,其系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在安全保障方面是否存在过错。结合庭审调查及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可从以下方面认定被告飞云网吧在尽安全保障义务时存在过错。第一、被告韦广义在进入被告网吧消费时处于醉酒状态,被告的工作人员应当预见到醉酒人员进入网吧可能造成的危险性,但其并未对被告韦广义进行劝说及阻止,而是放任其进入网吧导致该案的发生;第二、被告网吧作为一个公共的娱乐场所未能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以致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得到及时的警告、阻止,其工作人员试图阻止时也被被告韦广喝退,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有效的制止。其在庭审中还承认事发当时监控设备存在故障未及时修理,此隐患显然会影响公安机关对此案的侦破。虽然公安机关最终还是破了此案,但是被告飞云网吧对其场所的安保措施配备上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第三、事发当时被告韦广义、陆畅、韦宝远、蒙运富均属于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不允许进入网吧,被告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上述几个未成年人亦是该案的实际侵权人,故被告飞云网吧在经营管理上亦存在过错。综上,被告网吧作为安保义务人在安保措施及经营管理上存在疏漏,其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有效的防止或制止措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故其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蔡益武受伤的直接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四被告为未成年人其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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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光明网-人民法院 作者:甘仕兴 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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