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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庭审实录

2010-7-1新浪科技佚名

奇虎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原告

奇虎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被告

  奇虎状告瑞星不正当竞争案今日开庭,原被告双方当庭就所争议事项进行举证质证,而后门成为辩论的焦点之一。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并未做出任何宣判。

  以下为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奇虎’状告‘瑞星’涉嫌不正当竞争”案,感谢您的关注。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本案的案情:奇虎公司旗下具有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产品,日前,奇虎称瑞星和另一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给原告造成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称,原告奇虎公司是专业计算机安全软件生产和服务企业,两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专门从事计算机杀毒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原告旗下的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产品,是向用户完全免费的电脑安全软件,均合法取得公安部核发的检测合格证书与销售许可证,也深受广大网民喜爱。2010年2月2日两被告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标题为《瑞星揭露黑幕:奇虎360给用户装“后门”》的文章,诬蔑说:“360安全卫士在安装进用户电脑时,会私下开设‘后门’,更为可怕的是此‘后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黑客可以利用此后门对系统注册表和用户信息(文件)进行任意操作,例如读取、修改、删除等。” 瑞星公司更恐吓用户说:“奇虎给用户安装的后门程序可以用来读取系统文件、隐私信息。”等。

  原告认为,被告采取上述宣传完全是捏造事实,污蔑原告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这些言论给原告的良好商誉造成极大的损害,是对原告形象的严重诋毁;使广大消费者对原告产品产生怀疑,对该产品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80万元,精神损失1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武彧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洪成宇、人民陪审员张杰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成担任法庭记录。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审判长: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

  审判长:被告一,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王莘,董事长。

  被告二, 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世亮、陈萍,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武彧、代理审判员洪成宇、人民陪审员张杰依法组成合议庭,武彧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张成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两被告在www.360.com、www.rising.com.cn、www.rising.cn、www.rising-global.com,以及在中央电视台、新浪网、搜狐网、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等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0万元,精神损失1元;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委托代理人:事实理由,原告是专业计算机安全软件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旗下的360品牌和360安全卫士产品在界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两被告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瑞星揭露黑幕:奇虎360给用户装“后门”》的文章,诬蔑原告的360安全卫士在安装进用户电脑时,会私下开设“后门”,更为可怕的是此“后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黑客可以利用此后门对系统注册表和用户信息(文件)进行任意操作,例如读取、修改、删除等。”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认为被告采取上述宣传完全是捏造事实,污蔑原告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这些言论给原告的良好商誉造成极大的损害,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下面请第一被告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答辩。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且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所述行为内容既非答辩人所为或参与,更与答辩人无关。1、答辩人自08年始与本案第二被告完全是两家主要经营业务和范围根本不同的企业。同时将“瑞星”等一系列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第二被告,不再使用“瑞星”商号。另外答辩人不再从事计算机杀毒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也不再拥有www.rising.com.cn网站的所有权,更没有与第二被告共同拥有或运营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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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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