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根本不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并未发表过任何文章,或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对被答辩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攻击;3、被答辩人没有客观、有效证据证明答辩人在2010年2月2日还继续拥有上述网站所有权,或与第二被告共同运营该网站,或制作了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第二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答辩。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一、被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理由如下: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1、原告宣称旗下的360品牌和360安全卫士产品在界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内容缺乏事实证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就360安全卫士全部软件产品均合法取得过公安部核发的检测合格证书与销售许可证,3、本案直接涉及的“360安全卫士客户端V6.1.5.1009版安全软件并非由原告提供下载,而是由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负责运营的www.360.cn网站提供下载,故原告业不是上述版本360安全卫士软件的安装者。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答辩人在本案直接涉及的网站文章中使用“奇虎360”说法,正是为了区分企业和产品,针对奇虎品牌的上述版本360安全卫士软件给予“安全隐患”揭露,没有具体指向被答辩人。答辩人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的行为和言论;被答辩人主张损失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迄今为止,答辩人和其他公众或界内同行并不了解或知悉被答辩人早已享有了较高的商誉,且该软件系免费下载,无任何客观、实际经济损失。
审判长:下面双方就争议点进行举证质证,下面由原告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原告的身份证明。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所显示登记注册内容证明原告并不是本案所涉文章所指向的主体。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组证据,第一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组证据,第二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四组证据,ICP证登记信息,证明相关侵权网站分别为两被告所持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自2008年8月始,第二被告是www.rising.com.cn网站唯一合法所有者,该证据已因未年检被吊销而无效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五组证据,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出具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证明原告取得安全工程类一级资质。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六组证据,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至2009年底,360安全卫士的市场份额已超过72.8%,用户也超过2.1亿。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客观计算方式的支持,数据真实性无从证实。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七组证据,瑞星网站首页新闻及(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12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网站发表侵权文章。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上述网页均是被告对本案所涉软件产品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客观陈述和分析,不存在任何对原告进行污蔑、诽谤或诋毁商誉等意思表示。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八组证据,百度及谷歌的搜索页面。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百度搜索页面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谷歌搜索页面真实性存在异议。对上述搜索页面的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某段时间该文章得到了关注,但不能证明存在主观恶意。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九组证据,瑞星杀毒软件客户端弹窗提示及(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127号公证书。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十组证据,被告网站的页面中另一篇文章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摘要部分最后一句“并影响360安全卫士全部版本”,指向了原告产品的全部版本。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2月2日文章发表的时候,360给市场提供的版本就是上述的版本。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十一组证据,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出具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证明原告360安全卫士客户端V6.1.5.101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但该版本软件与被告二上述文章中所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软件版本并非同一,不能相互印证。另外,原告所提供的信息安全产品测评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分级评估”,原告所获得的EAL2级,始针对的低风险环境所进行的模拟测试,相对于中风险环境下的EAL3和高风险下的EAL4来说,始最低级别的测试,且通过该测试仅仅标明送检的软件能够在低风险环境中应用,仅此而已,与本案所涉安全问题无关。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六,公证书。证明上述文章的存在。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内容不承认。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七,公证书。证明证据九的客观存在。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内容不成立。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十八组证据,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出具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证明原告360安全卫士客户端V6.1.5.101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但该版本软件与被告二上述文章中所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软件版本并非同一,一个是1010,一个是1009,不能相互印证。另外,原告所提供的信息安全产品测评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分级评估”,原告所获得的EAL2级,始针对的低风险环境所进行的模拟测试,相对于中风险环境下的EAL3和高风险下的EAL4来说,始最低级别的测试,且通过该测试仅仅标明送检的软件能够在低风险环境中应用,仅此而已,与本案所涉安全问题无关。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十九组证据,第二十组证据,还是网页版证据。瑞星网上的文章“奇虎360冒用国家机关名义掩盖后门真相”等文章。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明上没有“国家质检总局”的字样,文章也都是别人转载的。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一组证据,中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204352号),证明360安全卫士软件V1.4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能以证书颁发的日期作为起点。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权利取得方式是受让,没有看到其他文件,只能从证书日期看。证明显示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才获得该版本的著作权,且还是受让取得。该证书无法成为其所称的“360安全卫士软件”V6.1.5.1009的著作权人的客观证明。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二组证据,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证明域名360.cn权属归原告所有。
本文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