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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庭审实录

2010-7-1新浪科技佚名

  被告二:第二组证据,在国家版权局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中公开查询的著作权人为原告的软件信息以及名称为“360安全卫士”的软件著作权人信息,证明原告并非360安全卫士软件的著作权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已通过一系列证据证明了原告享有著作权。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第三组证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和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网站中2008、2009两个年度的防病毒产品检验结果,证明除“360杀毒”外,被答辩人没有其他安全软件产品送检,特别是本案直接涉及的“360安全卫士客户端V6.1.5.1009”版软件。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原告证据27证明了该版本软件已经检测合格。并且并不是所有检测合格产品都在表上体现。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第四组证据,www.360.cn,网站注册登记信息,证明原告并非提供“360安全卫士软件”免费下载、安装服务的www.360.cn网站的所有权人和运营商。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第五组证据,“奇虎、360和安全卫士”等商标所有权人及www.360.cn网站所有权人和运营商的企业信息,“360安全卫士软件”著作权人的企业信息,证明原告与“奇智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不同的、独立存续的、并无任何隶属关系的三家企业。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证明内容。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第六组证据,“360安全卫士客户端V6.1.5.1009版”安全软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事实所进行的演示视频公证,证明版本号为“360安全卫士客户V6.1.5.1009”安全软件确实存在“为黑客可以利用,窃取用户信息和删改用户资料等”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其危害后果真实、客观存在。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需要当庭演示。公证书当中被告使用了几款软件,希望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在公证书制作时,这些软件处在什么状态,否则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使用的测试软件是被告自己编写的,缺乏客观公正性,技术上缺乏中立性和权威性,所以结果不具有技术判断的真实性,不能作为依据。公正过程只能看到屏幕现象,不能说明技术问题。综上,公证书不能证明操作步骤和结果之间存在联系。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补充证据一,屏幕截图、安装许可协议。证明产品著作权并非原告所有。

  审判长:原告能否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以庭后书面为准。真实性不能确认。

  被告二:补充证据二,公示视频截图,证明证书所登记软件产品并非诉争软件产品。

  原告:书面提交。

  被告二:补充证据,经过公证的ICP备案信息。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二: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明奇虎360公司与原告非同一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同以上答辩意见。

  被告二:没有其他证据了。

  审判长:下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原告所述被告撰写的文章是否只在瑞星网站上刊载?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在瑞星网上。同时软件的安装卸载都会有弹窗出现,进一步扩大了传播范围。

  审判长:被告二解释“后门”的含义

  被告二:同答辩状。

  审判长:原告怎么理解“漏洞”二字?

  原告委托代理人:“漏洞”是指防护能力弱,“后门”是故意、恶意开启的窗口,在两台计算机之间。

  建立隐形通道。我们认为只有可以达到远程控制才能说利用了“后门”。

  审判长:被告二,解释一下“漏洞”和“后门”是否同一含义。

  被告二:我无法从技术上解释,也没有权威性定义。广泛讲,缺陷都可以成为漏洞,后门是故意制作的。我们所说的“后门”是一个功能。

  审判长:被告发表文章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权利发表?

  被告二:国家不禁止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产品进行评价,我们写这个文章就是告诉用户这个软件有安全隐患。

  审判长:360与瑞星软件在安装上是否有冲突?

  被告二:没有。

  审判长:你所述的360软件是针对360的哪个版本?

  被告二:就是文章中所述的最新版本。

  审判长:解释文章标题“给用户装后门”

  被告二:软件有漏洞,就是软件本身带有后门,并不是原告主动给用户装后门。

  审判长:你们是否对软件做过测试。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做过测试,没有被告所说的问题。

  审判长:你们什么时候发现有漏洞,什么样的漏洞。

  原告委托代理人:瑞星文章发表之后,我们很重视技术问题,为了使后面的软件更好,我们更新了软件版本,具体时间需要跟公司核实。

  被告二:测试的方法不能查到该软件的漏洞。

  审判长:是否360和瑞星可以相互替代。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存在冲突,对于用户来说可以替代,安装了一个可以不用安装另一个。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做了总结。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传播形式非常恶劣,在网站首页进行传播,安装卸载软件时也会弹出对话框,传播范围广泛,后果是已经有用户对原告进行了负面的评价,原告不得不为了澄清事实,遭受了损失。双方属于竞争企业,被告行为会削弱原告的竞争优势。原告的产品是合格产品,被告如果不能拿出权威鉴定结论,属于对原告的恶意诋毁。被告证据六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产品存在后门,被告公证测试过程,不能证明被告想证明的结论。技术性能测试需要科学态度,我们没有看到被告公证时候软件的版本,不能重现现象,不具有科学结论,被告的证据在技术和法律上不能论证结论。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公证测试演示现象不能证明与结果的关联性,所以不能得出被告提到的结论。

  公证测试过程是用被告自己的电脑,不具有客观公正性,无法模拟真实情况。即使从公证过程看,也没有被告之外的其他人能读取用户信息。即使公证现象是真实的,也不足以证明“后门”存在。测试软件是被告自己编程的,被告引进了木马程序,才导致了存在安全隐患。测试软件本身就是高度危险的软件,这种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使用该软件攻击360卫士,不能证明360存在安全隐患。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证据七,被告认为360绕过了windows安全机制,被告的测试程序也绕过了360的安全机制,逻辑上存在问题,技术上走不通。我们需要技术改进,但不应该把需要改进的地方称为黑幕。上述现象是因为软件开发的时候难免存在技术上的漏洞。“后门”具有明显贬义的性质。被告的侵权言论不仅限于“后门”问题,被告所称的其他问题更没有事实依据。我们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侵权情节是相适应的,我们的损失很难用金钱弥补,希望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一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一:起诉事实与我单位没有法律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对我单位的起诉。

  审判长:被告二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二: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本案适格原告,不具有诉讼资格。原告证据有很多疑点,无法证明原告是软件所有人。我们没有对自己的说法做扩大解释,只是揭示了一个现象。其他不再赘述。

  原告委托代理人:自从我们去年开始360免费下载软件,导致被告市场占有率下降,被告是基于我们竞争关系才捏造了事实不正当竞争。我们公司对用户隐私的保护也采取了很多措施。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二:我们公证测试中并没有采用木马程序,只是调用了360软件中本身存在的代码。我们只在2月2日到2月5日在网站上发表了8篇文章,其他的都与我们无关。 原告没有资格进行广告,损失没有依据。我们提供的光盘来源是合法的。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愿意。

  被告委托代理人:愿意。

  审判长:原告说一下调解方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庭后提供详细的方案

  审判长:因双方没有具体的调解方案,本庭不在庭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一: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二: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休庭,看笔录签字。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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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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