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有有异议。该证书不能证明原告对www.360.cn网站的所有和经营权利。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组证据:360安全卫士弹窗截屏,《为澄清声明投放广告资源价值鉴证报告》,证明为澄清声明,消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原告已投入和拟投入的广告资源价值鉴证报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六组证据,360安全卫士4.4.0.1005的检验报告和销售许可证,证明原告产品是经检验合格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检验报告所涉及提供供检验的版本与本案诉争所涉及之版本无任何关系。 检测结果与本案证明的目的无关。被检测单位不是原告。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七组证据,360安全卫士V6.1.5.1009的检验报告和销售许可证。证明即使1009版本,也是检验合格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以前没有提交过该证据,真实性表示怀疑。原告所说1009版本,不一定是本案所指1009版本,用现在检验报告证明过去的事实,我不认可。检验报告上版本的信息与我们所诉的版本不一致,不是同一个产品。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八组证据,原告及原告产品获奖证明,证明原告及原告产品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奇虎360杀毒,我认为与本案无关。计算机报,也仅指360杀毒,与本案无关。其他也都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九组证据,商标授权许可协议。证明原告享有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同时证明该商标与原告字号共同构成了原告的整体形象。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和内容均不认可。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奇虎、奇虎360、安全卫士”商标为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而非属于原告。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组证据,公证费发票和鉴定报告发票,证明为此案我方公证和鉴证所需费用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一组证据,公证书。证明有侵权言论的对话框弹出。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组证据,(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9号、2128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881、5882号公证书,百度及谷歌搜索信息公证,证明卸载过程及侵权持续时间。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五组证据,《为澄清声明投放广告资源价值鉴证报告》,证明为澄清声明,消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原告已投入和拟投入的广告资源价值鉴证报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投入时间、资源无法查证。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六组证据,公证书,证明侵权传播范围广。
被告委托代理人:质证意见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组证据。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七、三十八组证据,公证书。
被告委托代理人:同前一份证据。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九组证据,360安全卫士V6.1.5.1009版本著作权证书和检验报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软件检验报告证明,登记的软件版本并非本案诉争所涉及软件版本,明显属于非同一物。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四十组证据,公证书(新提交证据)。证明360安全卫士产品今年2月份经过国际评测。
被告委托代理人:内容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方出示证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一组证据,企业变更登记材料以及从北京市企业信用网上查询的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企业信息,证明我方从08年6月始其名称由“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投资及投资管理,与被告二经营业务和范围不相同。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一是否参与网站经营事实。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组证据:被告一和被告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以及可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查询到的瑞星公司享有所有权的相关商标的信息,证明我公司自2008年始已将其原有名下的各项商标转让给了第二被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组证据,第二被告经营网站的批复文件及“京ICP备”和“京ICP证”号码,证明第二被告才是www.rising.com.cn网站的所有权人和运营商。
原告委托代理人:变更在今年2月5日,被告发表侵权文章时间是2月2日。2月5日之后,才由第二被告经营。
被告委托代理人:补充ICP备案信息。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共同经营的。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四组证据,第二被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第二被告才是瑞星杀毒软件2010版的版权所有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证据了。
审判长:被告二出示证据。
被告二:第一组证据,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搜索的所有包含“奇虎、360和安全卫士”等字样的商标注册信息,证明“奇虎、360和安全卫士”等商标注册申请人和所有权人并非被答辩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证据29说明了原告享有商标权。商标权归属不是本案关联的问题。
审判长:继续举证。
本文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