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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亿元重罚高通,发改委处罚决定书公布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时间:2015-3-2我来说两句
:60亿元重罚高通,发改委处罚决定书公布

IT之家讯 3月2日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月上旬宣布对高通反垄断案调查结果,最终判定高通违反中国反垄断法,对其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今天发改委正式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发改委调查发现高通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要求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发改委责令高通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对高通处2013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人民币。

以下为发改委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改办价监处罚[2015] 1号

当事人: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

地址:(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3年11月立案,依法对当事人滥用在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简称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及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终端基带芯片(以下简称基带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涉及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当事人在上述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是由产业界以合作方式共同制定的标准化技术方案,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使不同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的产品可以接入同一无线蜂窝网络。CDMA(包括CDMA IS-95和CDMA 2000)、GSM、WCDMA、TD-SCDMA和LTE均为当前主流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电信网络运营商需获得相应网络运营牌照,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符合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网络,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和基带芯片生产商也需进行大量投入开发符合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同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之间替代成本很高。同时,同代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实现的网络服务水平基本相同,相互替代没有技术必要性。不同代际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存在演进关系,但电信网络运营商升级到新一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时,为了保证长达数年的网络升级过程中的代际兼容性,普遍要求无线通信终端必须同时支持上一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因此,已广泛应用的不同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之间不存在现实可行的替代关系。本案调查涉及的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当前均不存在现实可行的替代性标准。

业界通常将实施技术标准所必须使用的专利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作为高度复杂的技术方案,包括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一项无线通信专利因被纳入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而成为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该专利具有了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排除了其他竞争性的专利。由于无线标准必要专利是实现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必须要实施的专利,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生产销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产品必须获得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从需求替代分析,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生产特定的无线通信终端,纳入相关技术标准的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都不可或缺,都是必须要实施的技术专利,任何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缺失,都会导致无线通信终端不能完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从供给替代分析,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都具有唯一性,在被相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采纳并发布和实施后,不存在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替代性供给。因此,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均单独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将持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组合许可,相关产品市场为当事人持有的各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单独构成的相关产品市场的集合。

由于专利授权、使用和保护均具有地域性,单独构成一个独立相关产品市场的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地域市场均为一个特定的国家或者地区。在本案中,当事人将持有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组合许可,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当事人持有的各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国家或者地区市场的集合。

本机关查明,在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当事人均持有数量不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1.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占有100%的市场份额。在当事人持有的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独立构成的相关产品市场,当事人均占有100%的市场份额。同时,当事人分别持有构成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多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相互叠加,构成了覆盖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当事人在该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市场占有100%的市场份额,不存在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推定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当事人具有控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能力。由于当事人持有覆盖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生产销售符合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的无线通信终端,需从当事人获得相关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否则不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并可能面临当事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和禁令救济等风险,潜在被许可人与当事人达成相关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协议是唯一的选择。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拥有超过200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被许可人,且绝大多数被许可人与当事人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许可条件是当事人单方面确定的,被许可人缺乏制约当事人市场力量的客观条件和实际能力。因此,当事人在较大程度上具有控制专利许可费、许可条件以及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3.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当事人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高度依赖。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生产销售符合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的产品,必须使用当事人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由于当事人的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覆盖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同方面,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对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均不可或缺,任何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缺失,均可能导致无线通信终端不能与网络互通,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和获得监管部门的入网许可。因此,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当事人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高度依赖,当事人具有支配性的市场力量。

4.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度较大。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是实现无线通信终端兼容、互联和互通的技术规范,在一项专利成为CDMA、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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