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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业主口述:我与风雨网吧管理路

对此判决我认为,苏州市文广局推测苏州市法了网吧“为非网吧连锁企业”“是单体网吧”没有事实证据支持。而沧浪区法院原审判决适用《苏州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意见书》和《关于对苏州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请示的批复》,与《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对抗;同时,沧浪区法院原审判决没有依据《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州市文广局也未在答辩状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提到该文件,苏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出现这个文件相当突兀。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终审判决摒弃必须依据的《行政许可法》,依据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是故意违背法律。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了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总量和布局要求”规定范围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理解上。


  我认为,目前国家法律没有“连锁经营企业法”,也没有“单体网吧进入市场禁止法”,被告推论原告网吧为“非连锁经营企业”、“单体网吧”,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转机
       2006年4月19日,我在苏州市文广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后,根据行政复议法二十六条规定启动“依申请文件审查”程序向国务院提出对文化部[2003]15号文件审查申请,由省文化厅转送。4月25日,省文化厅打来电话,说已经送出,我请他们按规定中止复议程序,等国务院文件处理结果下来后再行启动。7月底,结果出来了,我到省文化厅后,看到了6月22日国务院发的函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法秘函[2006]227号


        江苏省文化厅:
      你单位转来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2006]苏文复(受)字第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行政许可法》公布施行后,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文化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对有关设立网吧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作了规定。
      据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设立网吧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再执行2003年4月22日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的规定

本文来源:中国网吧在线 作者:吴怀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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