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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对手“搬到自己楼下 一网吧状告文化局

[作者:佚名 来源:珠江晚报 时间:2010-1-8添加到QQ收藏QQ书签]我来说两句

1月8日消息 去年3月,香洲区文化局准予前山一家网吧搬到南屏一栋商铺楼的二楼做生意,结果该楼三楼原有的一家网吧不乐意了,把区文化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区文化局此举影响其生意。一审法院认为香洲区文化局此举没干涉原告,不存在对原告网吧经营的损害。原告网吧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作出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截至记者发稿前,当事人还未接到重审开庭通知。

认定文化局违规网吧诉至法院

去年3月25日,香洲区作出准予前山“网中人”网吧(下称“网中人”)经营地址变更的行政许可行为,于是,“网中人”搬到了南屏一栋商铺的二楼。原本就开在三楼的“精彩人生”网吧(下称“精彩人生”)认为“网中人”的到来影响生意,减少收益。“精彩人生”提出一项法规根据,即珠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2006年7月17日颁布的《珠海市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告》(下称《公告》),该公告第一部分关于新设立网吧条件的第3条有这样的说明:“新设立网吧与现有网吧之间的直线距离或新设立网吧之间的直线距离均不得小于200米”。

“精彩人生”一审诉讼请求是,香洲区文化局撤销其准予“网中人”经营地址变更的行政许可。

一审:“精彩人生”网吧不具备原告资格

香洲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十二条,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香洲区文化局准予“网中人”地址变更,其行政相对人是“网中人”而并非“精彩人生”。

法院又认为,“精彩人生”所提出的《公告》不能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至于影响生意一说,且不论“精彩人生”财产收益有无减少,即使有,亦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和企业自身经营等原因造成。

二审:案件发回重审

市中级法院认为,二审的焦点在于“精彩人生”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一审法院所依据的“解释”第十二条,在二审法院看来,所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等于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由于某一区域通过网吧上网的人员相对固定,又一个从事相同服务的竞争主体加入到某一区域中来,可能会影响到附近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对营业造成实际影响。因此,“精彩人生”具有原告资格。

因此,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此案须发回重审。

区文化局并非不熟悉相关法条

二审时中级法院查明,“网中人”2008年11月25日向香洲区文化局申请“搬家”,12月19日香洲区文化局即作出决定,不同意“网中人”的申请,原因便是根据《公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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