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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一网吧状告公安局 降低罚款后撤诉

2011-5-1中国新闻网佚名

2010年11月30日,徐某和雷某未携带身份证到原告平阳某网吧上网,由于徐某和雷某系该网吧会员,一年来经常在此上网消费,网吧电脑资料中记录有两顾客的身份证扫描及上网信息登记,且该电脑系统与公安局联网,因此网吧仅核对徐某和雷某在电脑中的身份信息,未让两人出示身份证就安排两人上网。

当天下午3时许,公安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两人没带身份证,遂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原告作出警告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网吧负责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遂以公安局处罚行为不合法为由,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此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得当。《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当。这说明行政执法中行政裁量必须遵守执法成本和执法收益的均衡,即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结合案件来看,该网吧为拥有40台电脑的中小型网吧,一小时上网费用为3.5元。此案中网吧虽然没有完全按照规定对消费者身份证进行核对,但是这两位消费者为网吧会员,网吧经营者已经将消费者正确、详细的身份资料登记于该网吧“网吧管理大师”系统中,且该系统为公安局提供并与公安局联网。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原告已经正确登记消费者身份资料、而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作出最高额15000元罚款的处罚,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比例的原则

此案在协调过程中,平阳县网吧协会也参与其中,在经过多次商议之后,平阳县公安局鉴于网吧经营困难减少了罚款数额。

据悉,经过此案,平阳县公安局也开始着手制定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完)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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