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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板“实名上网” 网吧败诉

2008-9-16武汉晚报佚名

    警方说网吧没搞实名登记,网吧说警方无权检查,由此引发武汉“网吧诉警察”第一案。昨日,江岸区法院一审支持警方,认为:上网者的入场实名登记内容,应属警方的检查范畴。

    2008年3月25日,江岸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两名民警,暗查辖区内的“唐人网吧”时,正好碰到一个小伙子李某要上网,而该网吧没有核对、登记李某的有效身份证件,而是将记载了他人信息的上网卡,直接交给他入场上网。

    该网吧负责人彭先生接受警方传唤时,虽承认上述事实,但认为警方无权查处此事,并就此申请听证。听证会后,警方于4月9日对该网吧作出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唐人网吧”不服,依然认为警方无权查处此事,并认为该处罚畸重,于次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行为。该网吧仍不服,遂于6月17日诉至江岸区法院行政审判庭。

    本案的第一个焦点在于“实名上网”,警方是否具有管理权?法院认为,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4条,将网吧的日常管理明确划给了两个部门:文化部门负责网吧的设立审批、监管网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则负责网吧的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而在网吧内安装“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具有实名登记功能),是公安部要求的网吧管理的一项安全技术措施。

    其二,“实名上网”的登记内容,公安机关是否拥有检查权、处罚权?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网吧经营者应当对上网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在文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要予以提供;该条例第31条也规定,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另外,该网吧曾因未按规定对上网人员进行实名登记,而被江岸公安分局于2006年、2007年分别处以行政罚款。

    据此,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网吧的网络安全运行负有检查之责;作为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组成部分,上网者的实名登记内容应属其检查范畴。因而,“唐人网吧”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的诉请,没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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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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