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一网吧将标价4元/瓶的奶茶按4.5元销售给消费者,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为消费欺诈,消费者最终依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获得了500元赔偿。
4月14日,郭先生在桂林市胜利路某网吧上网时,购买了一瓶标价为4元的奶茶,工作人员收费时却收了4.5元。郭先生感觉受到了欺诈,于是到桂林市工商局叠彩分局芦笛工商所进行投诉。芦笛工商所执法人员赶到了涉事网吧。网吧负责人辩解称:以前奶茶价格是每瓶4元,今年1月提价为4.5元一瓶,只是价格标签未及时更新,售价还是显示为4元一瓶。
芦笛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指出,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新《消法》的规定面前,网吧负责人不得不为这5角钱的利益,付出500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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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张玉保 周锦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