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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攸县XX网吧因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被罚款12000元

近日小编在天下网吧论坛看到一位坛友因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件被处理的相关帖子,感觉到非常不值和非常的遗憾。我想这个事件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我想这个网吧的老板现在还是一定很着急吧,小编今天就再分享一例因为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导致的处罚案例,希望能引起各位网吧行业同事的重视:

关于攸县***网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决定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6-12-16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市质监行处字〔2016〕349 号
                                                     
关于攸县***网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攸县***网吧,《营业执照》注册号:***。负责人:游***。居民身份证号码:***。       。
2016年9月12日,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攸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攸县***网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吧、预包装食品零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12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攸县***从事网吧、预包装食品零售活动。该店系当事人个人经营,共投资96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至2016年9月12日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货值金额共0.4万元。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帐,陈述未获利润,因此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 2016年9月12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当事人现场的经营状态及有关证照情况。
证据二: 2016年9月18日,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叙述的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攸县***从事网吧、预包装食品零售活动的有关情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有关情况。
证据三: 2016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四:2016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
证据五:2016年9月18日,我局提供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
证据六:2016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七:2016年11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行为被我局立案查处后主动办理了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八:2016年11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证明当事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对本局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认定其相应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均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本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 当事人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攸县***从事网吧、预包装食品零售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的经营货值金额只有0.4万元,且当事人在我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后积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办案机构合议人合议一致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有关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                       
1、处当事人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攸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户(攸县建设银行,帐号:43001520062052502209;攸县农业银行,帐号:117901040006339;攸县城东信用社,帐号:82041160006134222012或邮政储蓄银行攸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00547674430010002)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大家看到了吧,这个真的不是闹着玩的,如果你有从事相关经营一定要记得去办理相关证件哦!小编再次广播一遍!

本文来源:天下网吧 作者:攸县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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