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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小伙在网吧上网,却被人砍了十余刀,造成左腿截肢6级伤残。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行凶者赔偿人民币12万元,事发网吧协议赔偿35000元,这也是网吧实行实名上网制以来,我市首起重大伤害受害人获得网吧部分赔偿的案件。
凌晨上网小伙被砍断腿
2006年11月16日,23岁的小伙马景龙和同事张某、赵某某、界某4人在西郊昆明路中段一网吧内上网。当日凌晨4时许,一男子抢走张某手机后逃跑,3个同事在追赶中,网吧内突然出现多名手持凶器的男子将马景龙砍了十多刀,最后他被送到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抢救,2007年3月14日马景龙左小腿被截肢,法医鉴定为伤残6级,马家为此花费了10余万元。半年后,公安莲湖分局刑警大队侦破了此案:主要嫌疑人李某、俱某、邓某、王某、李某等5人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由于几名被告人年龄不满18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并于2007年11月13日做出了判决:5名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另外还判处5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马景龙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整。

上网小伙马景龙从此失去了一条腿。
律师说获赔具有破冰意义
在开庭审理前,马景龙上网的网吧协议赔偿给其35000元。昨天,马景龙的代理律师华一樵先生告诉记者:网吧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两个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的自然人、法人、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马景龙在上网过程中遭到伤害,行凶者通过网吧后门逃跑,网吧没有采取有力的安全措施,应该有责任。另外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吧应该对上网者的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核对,而当时网吧超时经营,案发为凌晨4时,其为了逃避检查锁门等都犯有一定的过错。以前此类案件受害人大多向被告人请求民事赔偿要求,这一次,受害人从网吧获赔具有破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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