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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起波澜 腾讯起诉15名跳槽员工

2008-11-11南方日报佚名

    11月6日下午,在天涯社区、搜狐大话IT、鞭牛士社区等知名论坛中相继出现了“腾讯把员工告上法庭:两年内不许踏足互联网”的帖子。

    该帖子称,一些腾讯公司的基层技术人员跳槽至另一互联网公司,但遭到了腾讯方面的起诉。帖子称,这一行为已经给这些员工的工作生活带来了莫大的烦恼。

    7日晚间,腾讯方面确认,已正式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15名涉嫌集体跳槽的员工,原因是这些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据消息人士称,从去年以来,还未上市的51.com就开始从腾讯大肆挖人,有些核心的研发部门,甚至整个部门都接到过类似电话,动辄就许以高于目前2-3倍的薪酬以及未来上市后可兑现的期权。“这些跳槽员工带走大量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到新公司后依然毫无顾忌的从事与其在腾讯完全类似的工作,给腾讯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大困扰,腾讯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这些被诉员工和腾讯公司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就包含了竞业禁止的条款:“乙方(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甲方经营范围的同类产品与服务(包括即时通信软件产品、通信聊天交友服务、移动通信增值服务、网络电子游戏、网络娱乐、互联网信息资讯、其他网络产品、其他通信产品、其他软件产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与甲方(腾讯)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提供服务。”

    但是,引起最大争议的也正是这一条款。腾讯发布的公开声明中坚持认为,“腾讯与这15名前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依法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和保密条款,发放了相应的津贴和补偿,也曾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其进行培训,并将相关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对其保持透明。员工离职后如不能依法遵守协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被诉员工认为,如果腾讯方面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不在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公司工作,就应该在离职后给予员工竞业禁止补偿,但腾讯方面未有发放。一位支持被诉员工的网友称:“腾讯发展到今天,业务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互联网领域,离开腾讯就意味着要离开互联网行业了吗?”

    针对这一事件,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腾讯公司此次起诉员工的案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确实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商业秘密侵权严重,国内高科技企业对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有迫切要求;而另一方面,劳动者对于企业的维权举动也存在不满。这个问题显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除了法规的完善,也要求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

    ■争议焦点

    一、竞业禁止适用于哪些员工?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瑛认为,竞业禁止并不是对所有员工适用,而是只对“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影响的员工”适用。对普通员工来说,如果雇主也要求其签署这样的协议,就有滥用之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则认为,在互联网企业,按照项目的需要,各层级的员工都会介入到核心开发流程,直接接触关键代码,竞业禁止条款应该按其所接触信息对企业的重要程度适用,而不是简单地看职位高低。

    而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作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法院可以利用国家审判权审查竞业禁止合同的合理性、有效性,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二、是否发放过补偿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作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但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

    腾讯表示,已发放了相应的津贴和补偿,“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员工在职期间,每个月工资中的200元,视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竞业补偿费用。”但被诉员工坚称,工资中就包含了补偿费用的规定,“我们难以接受!”

    三、限制范围是否过大?

    被诉员工认为,腾讯竞业限制条款很不公平,涉及的范围几乎已经涵盖了所有的互联网业务,这意味着他们在2年内几乎不能在任何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司工作。

    “不能简单的通过条文看此案,对于是否构成竞业禁止的问题,法院肯定也会根据员工在腾讯工作期间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新工作的性质来确定两者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果确实存在,才会适用相关的竞业限制法规。”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说。

    ■原话照登

    腾讯:

    正常的人员流动属于合理现象,腾讯也在不断积极吸引外部优秀人才的加盟。但腾讯希望每一位加盟的员工都能秉持正直的价值观和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要将应属于其原公司的商业机密或技术秘密带入腾讯,同样,我们也不允许离开腾讯公司的员工做出这种损害原公司利益的行为。

    员工“回头是丫”:

    我现在从事的岗位,是基层工作,不存在所谓泄露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的问题。按照起诉书上的话,我2年内不能到互联网行业就业,对于一个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我还能做什么?!现在到处都在裁员,我好不容易找到这份工作,我靠什么生活下去?!!
   
    ■相关链接

   
    竞业禁止案例大盘点

    2007年百度起诉前员工跳槽谷歌

    百度起诉的耿姓员工是原百度资深员工,曾任百度“网站组部门经理兼运维组部门经理”,2006年年中跳槽谷歌中国。由于百度与谷歌是直接竞争对手,随后百度以该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将其告上法庭。

    2006年富士康起诉前员工跳槽比亚迪

    富士康旗下两名职员跳槽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以侵害商业技术秘密起诉这两名员工以及比亚迪公司,向上述被告索赔金额高达7000万元。两名被诉员工被判处窃取商业秘密而获刑。

    2005年微软起诉李开复跳槽谷歌

    李开复在2000年加入微软,并签下协议,在离开微软后一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李开复跳槽至Google后,微软对其启动了法律程序。后来,三方秘密和解,李顺利加盟谷歌。

    2005年金蝶起诉前员工跳槽用友

    廖建华曾担任金蝶西南区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2005年9月30日,廖离开金蝶,两个月后加盟金蝶的竞争对手用友软件。之后,金蝶认为,廖违反了公司《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相应条款,要求廖建华离开用友公司,并赔偿10万元人民币。最终金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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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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