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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维权被指恐吓式营销 强迫交易涉嫌垄断

2008-11-10北京晚报佚名

    就在媒体报道微软“黑屏”后遗症爆发,使一些关闭自动更新的电脑沦为黑客程序任意屠宰的“肉鸡”之际,又有几家外国公司的盗版维权行动因被指为“恐吓式营销”,而引起了舆论的争议。

    盗版维权被指恐吓式营销

    10 月底,北京一家服装设计公司接到落款为“加拿大某软件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务部”发来的“法务函”,信中称这家服装设计公司“使用了非法渠道获得的软件……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司法诉讼”,而要想免除行政处罚和司法责任,必须到软件公司指定经销商处购买一定数量的正版软件。

    多次举报微软“黑屏”计划违法的律师董正伟说,近日接连有一些公司向他咨询,称他们也收到了类似的“法务函”。这些公司一般在接到“法务函”后,立即卸载盗版软件,并表示不需要这款软件,但这家外国软件公司的法务部门仍强硬要求“既然用过盗版软件就必须以购买正版软件的代价来补偿。”

    据说一些公司承诺愿意购买一套软件还不行,必须非要按照他们指定的数量和价格购买。这种营销方式颇令人微词,有人将其称之为“恐吓式营销”。主要的质疑包括三个方面:

    -质疑一:不知情使用也要买单?

    一家广告公司的代理律师称,他们是在网上免费下载的软件,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这个软件,属于善意使用人。

    有的客户表示,买电脑的手写板时,经销商赠送了一份设计软件,当时并不知道是盗版的,用过一两次后觉得没用就删除了,但没想到后来也接到了软件公司发来的法务函,称即使删除了也不行,仍然是盗版行为,也要购买正版软件。

    -质疑二:为何要指定经销商?

    一家设计公司在接到某外国软件公司发来的法务函后,立即删除了盗版软件,然后从上海一经销商处购买了3套正版的软件。可奇怪的是,当他们按照包装内的注册卡索取授权的时候,外国软件公司又不给序列号和授权,说这3套软件不能注册,非要这家设计公司去他们指定的经销商那边买高价货,同时又不否认其从上海买的是正版。

    -质疑三:营销方式先诈后磨?

    在印刷公司工作的曹先生接到一个软件公司业务员打来的电话,说为了促销,准备寄给他一套免费试用的设计软件,然后详细问了他所在公司设计软件的使用情况,特别是某种外国设计软件有几个同事用、用来设计什么,都问得一清二楚。未设防的曹先生悉数告知,但不久后他收到的不是试用软件的光盘,而是一封落款为某外国软件公司的“法务函”传真。 

    还有的公司根本没使用过盗版软件,也遭到频繁的骚扰。“我们收到过某外国公司法务函,说我们一家工厂有几十台电脑用了盗版软件,”朱先生说,“可笑的是,我们那家工厂只是注册了,还没有实体。”他认为,这种维权方式成了有罪推断,看你像贼就是贼。

    律师:和敲诈勒索没有区别

    在网络上,免费下载或试用的各类软件链接数不胜数。“谁知道,这里面有没有盗版软件?”网友小新的电脑里就装着几个网上下载的免费软件,他担心这些软件也埋着“地雷”,说不定哪天就引爆出一堆麻烦。

    董正伟律师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软件企业通过先免费使用软件,让用户在不经意间错过使用期,然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进行恐吓式销售的情况大量存在。而且有的公司是通过某种手段秘密进入用户计算机系统收集软件使用情况来实现的。

    他强调,使用免费软件侵犯著作权人利益固然不对,但是软件企业也不应当通过设置免费使用陷阱,和通过升级程序漏洞及应用软件同样的升级程序漏洞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收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然后进行“恐吓式销售”,这和敲诈勒索没有区别。如果知识产权人利用技术优势和滥用知识产权手段实施恐吓式销售和黑客攻击行为,这种权利不应当被保护。

    强迫交易涉嫌垄断暴利

    记者了解到,通常软件公司发来法务函中指定的经销商报价都高高在上。比如一款国内广告公司较常用的设计制作图形图像系统工具软件,在北美地区的零售价折合人民币约2950元,加上进口关税零售价应该不超过3500元,在香港地区的零售价是3500港元左右,而在大陆的售价却高于7000元,部分指定经销商的价格被抬到万元左右。

    一家曾接到法务函警告的小公司负责人认为,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而一些公司要求用户必须在指定的经销商购买软件,就属于上述违法行为。

    业内人士还指出,目前大部分所谓的软件公司法务人员,都是由其总代理、经销商雇用的销售人员来冒充所谓的法务人员,这些法务人员既没有法律文凭,也没有律师从业经验,都是临时培训一下基本法律知识之后上岗进行实为销售为目的的维权活动。“这种像没头苍蝇一样到处乱搞的办法,有一句没一句诈你的做法,事实上已经对我们的工作与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董律师认为,这从另一方面也提醒了商业计算机用户应尽量不免费使用软件,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因为购买使用正版软件是保证信息安全的自我防范措施,而且应大力支持国产软件的发展,实现“正版国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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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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