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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奥运营销的冷思考

2008-6-25《网吧经营》佚名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日益临近,网吧奥运期间的营销活动被业内开始热炒,各类文章开始为网吧经营者献计献策,生怕网吧经营者错过了这一黄金营销机遇。笔者在这里无意去评论这些文章的初衷以及具体做法的可行性,只想给有此想法的网吧业内人士泼泼冷水,降降温,冷静一下。

  业内开始热炒网吧奥运营销始于2007年,为网吧经营者规划了各种营销计划,网吧奥运营销计划看起来很美好,但笔者认为大家似乎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五花八门的各类营销活动是否涉嫌奥运侵权。记得前不久在某电视台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的一家餐厅因擅自将奥运标识用于商业活动,涉嫌侵犯奥运会知识产权而被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据餐厅负责人的解释,他们的本意仅为表达对奥运的祝福,用意简单唯一,缘何又与“用于商业”扯在了一起?工商部门的同志这样解释,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界线主要看是否用于商业使用。虽然商家主观上可能是为了表达对奥运的祝福,但实际上是在从事商业活动,这种方式能带来预想不到的商业利益,因此是不允许的。这一事件的披露为打算在奥运期间进行奥运营销的网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奥运标识的保护

在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官方网站,笔者找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2002年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均为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两个字属于专有名称,受《条例》保护。”按照《条例》第四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果是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个人或企业在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同时,还应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还应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被许可人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即视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应受到行政处罚,北京餐厅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无论是申奥标志“中国结”还是以“舞动的北京”为主体的奥运会徽;无论是家喻户晓的“奥运福娃”还是科技创新的“祥云火炬”;无论是激情飞扬的奥运旋律,还是万众瞩目的开闭幕式,都凝聚着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灿烂文化,都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和创新精神。
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7年底,经北京奥组委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已达69种;经北京奥组委批准认定的奥运标志产品已达8000余种,奥运赞助企业、赞助商、合作伙伴、供应商已达52家;经北京奥组委批准的奥运专属产品经营企业已达近千家。以奥运版权产业为重要内容的奥运经济,为首都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繁荣发展特别是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商机。也正因为如此,个别企业或个人开始未经授权使用奥运标志、超授权使用奥运标志、未经授权随意传播,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及奥运产品指定经销商的合法权益,随着奥运会的日益临近,有关部门对于此类侵权事件的查处力度也在日益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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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网吧经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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